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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注意,青少年犯罪四个雷区避免踩

导语

今天,省法院发布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年——年)白皮书。3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聚众斗殴、抢劫4类暴力和侵财犯罪,判处有罪人犯占全部生效有罪未成年人犯的78%。

这4类犯罪,影响着我省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引导走上邪途的“四大杀手”,是成长中的诱惑、不能踏入的“雷区”。省法院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为小盆友们点亮成长路上的法律指明灯,助力他们抵住诱惑、安全走过雷区,消除成长中的不安与烦恼!

下面,小编就将这十盏“指明灯”安利给你!

1史某某贩毒案基本案情

年2月,被告人史某某(女,案发时十七周岁)与贩毒人员郑青峰(另案处理)相识并同居。同年4月初,郑青峰欲贩卖给王洪刚(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克,史某某受郑青峰的指派,从王洪刚处收取部分毒资元转交郑青峰。次日,郑、王二人进行了毒品交易。同年4月11日,郑青峰让史某某进入某饭店,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邮包取回藏匿。后郑青峰让史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余粒送往某藏毒窝点。途中,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史某某藏匿的甲基苯丙胺和史某某包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扣押。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共重克,含量为80%;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5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7%。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史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宣判后,史某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初中毕业即步入社会,由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且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郑青峰贩毒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远离郑青峰,还与其同居,参与吸毒、贩毒。案发后,史某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一份手写材料,深刻反思其成长经历中出现的问题。史某某表示,愿用自身警示那些过早离开校园进入社会的青少年,既要明善恶,知是非,谨慎交友,又要独立自强,不依附于人,寻找一条正当的谋生之路。

2郭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

年6月10日14时许,被害人郭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欲强行将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人郭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之子、案发时十五周岁)误以为郭某某在殴打李某某,气愤之下持刀捅刺郭某某背部一刀,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郭某明知其亲属已报警,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

裁判结果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误认为被害人对其母亲有殴打行为,而持刀捅刺致死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郭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郭某年仅十五周岁,母亲李某某患精神病十余年,无力照顾郭某,父亲(被害人)郭某某又经常打骂郭某,致使郭某从小缺少关爱,性格敏感易怒。案发当日,郭某某医院治疗,并因意见分歧对郭某拳脚相加。后郭某听到李某某哭喊,误认为父亲在殴打母亲,并出于一时激愤,捅刺其父郭某某后背一刀致其死亡。这起家庭悲剧的发生,再次用血的代价提醒广大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家暴不仅不能培养出好孩子,还可能扭曲孩子性格、人格,并将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传递给孩子。因此,家长在对子女承担起抚养义务的同时,应注重言传身教,并尽可能为子女提供温暖和睦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成长。

3王某某、范某某抢劫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十七周岁)、范某某(女,案发时十六周岁)因手中缺钱,产生抢劫之念。年12月14日20时许,二人在某十字路口见被害人李某某独自推车卖糖葫芦,就尾随伺机抢劫。王某某从李某某身后将其搂住,用事先准备好的卡簧刀威胁李某某交出钱包,李某某被迫将装有人民币元的钱包交出,王某某、范某某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部分赃款挥霍。次日,王某某、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人民币元被扣押并返还给李某某。后王某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了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九三农垦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人系共同犯罪。王某某、范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对被告人范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宣判后,王某某、范某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抢劫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一直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本案中,二被告人有预谋地实施持刀抢劫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依法严惩。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抢劫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九三农垦法院在量刑上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尽可能地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工作方针。

4王某甲、车某某、刘某乙、李某乙、马某聚众斗殴案基本案情

年7月24日,某职业高中学生李某甲(十五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与同学刘某甲(十五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因琐事约架,并各自找来帮手。当日22时许,李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十六周岁)、被告人车某某(案发时十七周岁)、被告人刘某乙(案发时十六周岁),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案发时十七周岁)、被告人马某在某广场见面,双方分别持匕首、砍刀相互厮打,马某因被打产生报复之念,电话通知安某某找人助阵,安某某约来李某丙、车某、王某乙等人与马某会合,并与王某甲等人相互辱骂、厮打。期间,王某甲持匕首将安某某、李某丙、王某乙、车某刺伤,其中安某某、李某丙、王某乙构成轻伤二级,车某构成轻微伤。年8月4日至7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乙、车某某、李某乙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同年8月18日,马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的近亲属分别与安某某、李某丙、车某、王某乙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甲、马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车某某、刘某乙、李某乙分别为哥们义气,以报复他人为目的,积极持械参与斗殴,被告人马某在被他人殴打后为报复,纠集众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其中王某甲、马某因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甲、车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对被告人车某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对被告人刘某乙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对被告人李某乙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对被告人马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王某甲、车某某、刘某乙、李某乙、马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校高中生之间因纠纷处理不当而相互约架引发的聚众斗殴犯罪,造成4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这起案件充分反映了当前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应引起校方重视。为此,我省各地少年法庭向辖区发案量较高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发出多份司法建议,指出校方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议对在校生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及时了解、有效化解发生在学生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从而减少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

5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女,案发时十七周岁)与被害人付某某系林甸县某中学学生。年6月19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赵某某购买水果刀一把,后在校门口找到付某某,二人发生厮打,赵某某持刀将付某某腹部扎伤。经鉴定,付某某构成重伤二级。赵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林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赵某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是一名即将升入高三的学生,有上进心,学习成绩优异,案发前一段时间,因学业压力及紧张焦虑等原因,赵某某感觉受到其同桌(被害人)付某某的刻意干扰,并因此与付某某产生矛盾。但赵某某没有向家长和老师求助,说出自己的困惑并通过调换座位等方式解决纠纷,而是在冲动之下将被害人捅致重伤。这起案件提醒家长,要多与未成年子女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子女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帮助他们用理性方式解除成长中的困惑、烦恼。同时也提醒学校,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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