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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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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牟倩倩

|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受害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被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情况。此时,应该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处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至于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要具体根据各地标准确定本地受害人员的赔偿数额。以南京市为例,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三月份发布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来,所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按照统一赔偿标准认定,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本方案适用范围:1.江苏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均适用本实施方案;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3月20日发布)。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年为例,根据《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江苏省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增长8.7%。其中,工资性收入元,增长8.6%;经营净收入元,增长4.6%;财产净收入元,增长16.7%;转移净收入元,增长7.7%。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劳动力丧失比例是指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依级递减。一级伤残是%,二级是90%,以此类推。那么重点来了,这个公式在受害人鉴定为多个伤残等级时应该如何计算呢?公式中其他数据不变,只是劳动力丧失比例发生变化,要以受害者最高伤残等级为基数,附加其他较低伤残等级系数乘以10%的结果,最终得出的金额为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以年为例)1.如南京市的某甲与某乙(63岁)发生交通事故,致某乙腿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诉至法院。法院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实际赔偿额?残疾赔偿金=(全省人均工资性收入元+全省人均经营净收入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78×17年×10%=.27元2.如南京市的某甲与某乙(76岁)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处受伤(经鉴定一处为九级伤残,三处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诉至法院。法院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实际赔偿额?残疾赔偿金=(全省人均工资性收入元+全省人均经营净收入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78×5年×(20%+1%×3)=.18元3.如南京市的某甲与某乙(56岁)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处受伤(经鉴定一处为八级伤残,一处为九级伤残,三处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诉至法院。法院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实际赔偿额?残疾赔偿金=(全省人均工资性收入元+全省人均经营净收入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78×20年×(30%+2%+1%×3)=.12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年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的计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统计的年和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年和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元,经营净收入为元;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元,经营净收入为元。2.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元;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元。3.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请自行登录省统计局官方网站(tj.jiangsu.gov.cn)查询,省法院不再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年3月20日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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