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打架小伙好心劝架反被打脸部几处骨折协商赔偿也无果一气之下他将打架的两位同事都告上了法庭案情回顾杨某、李某、陆某三人系同一公司员工。某天,三人一起外出,李某与陆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逐步上升为推搡和肢体冲突。杨某听到吵嚷后前去劝架,没想到在劝架过程中,李某打到了杨某的眼睛及鼻子,导致杨某鼻子流血,眼睛受伤。李某与陆某见状后才停止吵打,医院治疗。治疗几天后,医院诊断为:1.左眼钝击伤、球结膜下出血;2.左眼眶内侧壁骨折;3.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4.鼻外伤-鼻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杨某为此自行开支住院费.5元、鉴定费元。陆某为其垫付了余元的检查费,李某未垫付任何费用。此后,三人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杨某一纸诉状将两位同事告上法庭。嵩明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被告陆某在发生争执后,均没有控制好情绪,采取错误方式激化矛盾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原告杨某在劝架过程中被被告李某击中眼睛和鼻子,被告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亦认可打中了原告杨某,而被告陆某并未对原告杨某实施侵害,故对于原告杨某因此次受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该由被告李某承担。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发票及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各类损失合计.98元。嵩明法院判决:
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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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一时爽打输了,医院打赢了,要赔偿甚至坐牢打红了眼,让劝架的人都遭殃挥拳之前请三思!END●有一种伤,叫“五菱”撞上“宝马”,双方因维修费闹到法院●想查案件进展?找执行法官难?嵩明法院多举并施持续推进执行事务接待工作●通话40多次骗执行干警10多次,最后....(附视频)
图文: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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