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小区。因殴打他人,于年12月2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2月2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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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小区家中,同前来索要房屋装修尾款的被害人林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林某某用手捏住刘某某的脖子,刘某某用拳头朝林某某的面部打了二拳,致林某某面部受伤流血。经鉴定,林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致眶壁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和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年7月16日,经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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