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QQ:阮某与邬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年6月22日,原告阮某骑自行车在某路口与被告邬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阮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阮某无责任。医院进行治疗,经初步诊断此次事故造成阮某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上唇皮肤软组织缺损、鼻骨骨折等。阮某曾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诉至法院并得到支持。后阮某自年05月12日至年07月20日继续治疗面部外伤瘢痕及牙齿镶补,共花费面部瘢痕修复费用.14元、牙齿镶补费元。现阮某再次起诉来院。
阮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邬某向阮某支付面部瘢痕修复费用.14元、牙齿镶补费元、交通费元,共计.14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邬某承担。
案情分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邬某原因,造成阮某受伤,责任应由邬某承担。关于阮某要求邬某赔偿面部瘢痕修复费用.14元及牙齿镶补费元,根据阮某提供的病历及相关票据,可以看出阮某所治疗的项目均为该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故对该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阮某要求邬某赔偿交通费元,根据阮某的就诊及受伤情况,该数额合理,法院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一、被告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阮某面部瘢痕修复费用.14元;二、被告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阮某牙齿镶补费元;三、被告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阮某交通费元。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邬某负担。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本案而言,阮某向法院提交的病历及相关票据等证据,可以证明阮某所治疗的项目均系该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害。被告邬某主张阮某面部和牙齿修复为“过度消费”,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判令邬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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