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公主岭市新世纪广场东南侧某网吧旁边的胡同内,被告人李某为替朋友杨某出气,挥拳将被害人刘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伤者刘某头部损伤致右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致双侧上颌骨突骨折、鼻骨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口头传唤到案,现双方在民事方面达成和解,被害方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通过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公主岭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同意接收被告人李某社区矫正的意见和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还未成年,本应在校园中接受教育,却因父母的漠不关心过早的步入社会,缺少了身边人的正确引导,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关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他们将来成为对社会、家庭有用的人,这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合格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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