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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游乐场游玩致头部损伤鼻骨骨折暑

暑假期间,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到游乐场、公园等场所休闲娱乐。但是,在享受假期的同时,切记要时刻注意安全。如果不幸发生事故,孩童的损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今日,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通报了一起暑假期间发生在游乐园的赔偿纠纷,旨在提醒广大家长及孩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孩子在商场游乐园游玩不幸被倾倒桌子压伤一年暑假某天,张爸爸带张小小到中山某广场内的儿童游乐园游玩。张小小进入园区愉快玩耍后,张爸爸则坐在游乐园指定的等候区等待张小小。不料,没过多久,游乐园内传来异响。张爸爸急忙冲进现场,看到有桌子倾倒在地,张小小坐在桌子旁,鼻子受伤流血,但现场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受伤后,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勿使鼻部受压、三月内禁止剧烈运动等。张小小前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7元。随后,张爸爸将该儿童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儿童游乐园赔偿张小小各项损失.89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工费以及其他费用)。面对控诉,儿童游乐园则认为,张爸爸作为张小小的监护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游乐中心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所面向的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的儿童,其应对其所经营的游乐项目和游乐设施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张小小在游玩过程中,拉扯游乐园内设施“梳妆桌”抽屉时,桌子倾倒碰压张小小致其受伤。而该桌子抽屉没有防止儿童意外拉脱装置,且桌子没有固定在建筑物上,因此造成对张小小的伤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张小小,拉扯游乐中心内设施梳妆桌的抽屉,属于游玩过程中的合理行为。而该游乐设施未进行有效固定致使张小小受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游乐中心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张爸爸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主要是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梳妆桌倾倒为瞬间发生,是常人所无法预料,即使张爸爸在场外而不是在场内陪伴,其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而对游乐园认为张爸爸存在过错的辩称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儿童游乐园赔偿张小小损失.27元。由于儿童游乐场等经营场所面向的对象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的儿童,在此,经办法官陈武晓提醒这类场所经营者,应从以下方面提高经营项目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性:1.经营者应提高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这包括对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以及对顾客的提出警告、提示说明等。2.提高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更容易受到伤害。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在使用游乐设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法院在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采取更严格的标准。3.提高经营者的事故预防责任。本案中,某儿童游乐园未能有效固定梳妆桌,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小小在游玩过程中受伤。这表明某儿童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提醒其他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游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性,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中山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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