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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玻璃门破碎致伤顾客,店主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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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到玻璃店买玻璃,出门时玻璃门破碎划伤顾客,后因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伤者便将玻璃店店主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店主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原告罗某诉称,年5月27日上午11时许,他到西峰区贾某经营的玻璃店购买玻璃。出门时,店内员工给他开门,可玻璃门弹回碰到他的膝盖,玻璃门破碎将他的鼻子划伤。受伤后,医院因伤情严重不予接收,医院做手术治疗。目前,他的伤情好转,但仍有术后头晕的后遗症,医院专家医嘱需做整形手术,费用大约4万元。治疗期间,贾某从未打过一个电话过问他的伤情,并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他只能采取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此事。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贾某承担原告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整形手术费等费用。

  被告贾某辩称,罗某所说店内员工给其开门时玻璃门弹回碰到膝盖上,玻璃门破碎将鼻子划伤与事实不符。具体情况是罗某当时在店内,看见店外有熟人,便快步出门追赶时,用膝盖将门撞碎,导致受伤。因此,罗某受伤完全是自己过错造成,玻璃店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4万元整形手术费并未实际发生,也未作医疗鉴定,故其无权索要。

  审理

  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5月27日上午,原告罗某到被告贾某经营的玻璃店内购买玻璃。出门时,被告贾某店内的玻璃门破碎,将原告罗某鼻子划伤。罗某到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无法接收,罗某要求贾某陪同去西安治疗被拒绝后,便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经调解未果,罗某租车到西安医院做手术。法院认为:被告贾某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顾客人身安全有保护义务,事故发生时,玻璃店的玻璃门上无任何安全标识,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导致罗某出门时被碎裂的玻璃门划伤,贾某作为所有人和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告知和提示义务,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罗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其存在疏忽大意,在事故中亦有一定过错,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另外,原告罗某要求的后续治疗费4万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罗某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元,由被告贾某赔偿元,剩余部分由原告罗某承担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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