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甘谷县老乡俱乐部”免费加入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谷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颉某甲,曾用名颉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5日被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6月11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在甘谷县富强东路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被害人魏某某、谢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牛某甲朝谢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双方遂开始互相撕打,被人拉开后双方各自离开。后被害人魏某某发现自己的鼻子流血,遂从自己车内拿了一根棒球棍折回富强东路寻找颉某甲等人,谢某某从路边捡了一根木棍跟随魏某某,两人追赶至“甘谷县富强中路中段”监控摄像头附近时追上了三名被告人,被告人牛某甲和被害人魏某某互相撕打,魏某某将牛某甲压倒在地,被告人颉某甲见状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块朝魏某某额头打了一下,魏某某头部流血倒地,牛某甲遂从魏某某手中夺下棒球棍朝魏某某背部乱打,霍某某持长木棍朝魏某某背部乱打,颉某甲持砖块朝魏某某背部打了一下。后三名被告人离开现场,被害人魏某某于当日被送到天水四〇七医院治疗,经诊断:魏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鼻骨骨折、面部开放伤、左眼外伤。后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经传唤分别于年4月19日、13日、16日到甘谷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经传唤到案,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颉某甲、牛某甲、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检察官:李小可检察官助理:颉海龙书记员:蒲垚年8月17日责任编辑:郭魏芳主编:雷建智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