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宏升,男,47岁(年6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开犯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宏升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二街村内,因行车问题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李宏升拳击李某头面部,致李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宏升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二街村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问题,经本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李宏升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已执行清)。
被告人李宏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房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宏升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案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升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宏升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宏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宏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16日起至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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