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新闻网消息(罗彦霏)原告林某系福安市某寺庙负责人,其诉称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季某带其儿子季小某等人到林某所在的寺庙质问其到季小某单位领导处进行投诉一事,并殴打原告致轻微伤。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季某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83元、误工费.05元、住院护理费.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8元、鉴定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3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季某辩称,年7月28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在寺庙旁边公路上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对被告说:“你在瓜地上播放音乐,会影响我休息,如果你再继续播放我要去报案。”被告答道:“我在瓜地上播放音乐是为了防止自己种植西瓜等农作物被山上野猪吃掉,而且播放音乐的声音并不大,时间也不长,只是偶尔播放,离你休息地方又远,根本不会影响你休息,如果停止播放音乐,我种的西瓜等农作物被野猪吃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负责赔偿。”
于是,被告被迫停止播放音乐。就在当晚,山上的野猪出现,被告种植西瓜被毁多个,价值10元(每个约20斤,单价每斤1元)、绿笋棵(单价30元,价值3元)、地瓜株(已结小果,单价20元,价值元),被告以上物质损失价值为21,元,被告当即要原告赔偿上述损失,但遭其拒绝。不久,原告就被告播放音乐影响其休息之事向派出所报案,并向被告儿子季小某单位领导反映此事。随后,派出所两位干警实地查看后认为被告播放音乐根本不会影响原告休息也就回去了。被告知情后非常气愤,遂于当晚20时许,与两个儿子及吴某某等人到该寺庙,时值原告正在寺内喝酒,喝很醉,满面通红,原告见被告一行人来闹事十分气愤,左手指往被告脸上戳去并辱骂被告,被告在情急之下也用右手指朝原告左脸部戳了一下,但并没有很用力。
后经法院调查,原告林某的脸部被季某抽打了一下,导致林某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头部外伤。法医鉴定后确认林某伤情属轻微伤。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季某因在瓜地上播放音乐而引发原、被告矛盾,后原告向被告的儿子季小某工作单位的领导进行投诉,导致季某等人到该寺庙找林某理论并发生口角,在相互谩骂的过程中,林某的脸部被季某打了一下,导致林某的伤情。原告对本起伤害事实的引发及发生的后果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原告林某承担30%责任,被告季某承担70%责任。遂判决被告季某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人民币.73元;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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