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与熊某年登记结婚,年7月熊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刘某对熊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熊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元,事后由于熊某不回家居住,双方常发生打架纠纷,熊某共计向刘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元的欠条。年2月15刘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鼻骨骨折,用去医疗费.3元。
后刘某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要求熊某支付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和空床费元。
法院认为
从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刘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刘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刘某提出空床费元应予主张,由于该笔费用是指刘某与熊某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方给予一定补偿的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主张,上诉人提出过失赔偿及医疗赔偿的问题,由于熊某将刘某打伤属实,熊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应予认定,刘某要求熊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医疗费应主张住院费.30元,精神损失费可酌情主张元。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给付刘某精神损失费元、补偿费元、赔偿刘某医疗费.30元。
律师点评
“空床费”一般指夫妻双方达成的一种约定,一方夜不归宿时,需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虽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约定,离婚时一方主张履行该约定的,多数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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