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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女子劝阻他人吸烟,却被泼不明液体,

四川成都一家火锅内,一名女子和朋友制止邻桌的男性顾客抽烟,却反遭对方泼水,致火锅油溅在身上。其间,未见火锅店工作人员劝阻顾客抽烟。当地警方在3月31日为双方做了调解工作,泼水者道歉并赔偿元干洗费。

有网友质疑:男子在火锅店内抽烟,为何有恃无恐?其间为何不见店内工作人员前来劝阻?事实上,这件事背后,不仅折射出成都市,也反映了去哪国控烟工作的“尴尬”处境。

店员包括店铺没有执法权,仅能行使劝导行为,或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而吃饭时间恰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下班时间,相关人员只能事后采取罚款的补救措施,无法现场解决禁烟问题。

而店员上前劝阻的行为,顾客有素质听从了建议尚好,若不听从建议,质疑吸烟,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不好意思,很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定性为相互斗殴。

来看一个案件

再审申请人李明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刑事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评价和处理。李明是为维护酒店宿舍的禁烟规定、制止不文明行为而被王中新殴打,在此过程中为避免自身安全受到更大损害而进行了必要防卫,即使王中新的伤是李明所致,李明也因正当防卫无需担责。拱北公安分局直到年12月15日才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李明,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明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拱北公安分局书面答辩称:李明和王中新受伤的时间发生在双方抢夺臂力棒的过程中,双方都有殴打对方的意图,并且都有攻击对方,双方在抢夺臂力棒的过程中厮打在一起,因此可以将该种行为评价为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拱北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裁适当。请求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拱北公安分局在原一审诉讼时,提供了其对当事人李明、王中新所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以及李明、王中新的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查,上述证据材料所反映的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明于年5月9日18时30分许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庆华酒店42栋29号宿舍内,因劝阻王中新在宿舍内抽烟而与王中新发生口角,王中新使用臂力棒殴打李明,致李明双侧鼻骨骨折,李明在抢夺臂力棒过程中咬断王中新右手环指末节,致王中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事实。

同时,本案证据显示,李明在争执中以言语刺激挑衅了王中新,对事件的发生及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李明和王中新受伤的时间均发生在双方抢夺臂力棒的过程中,且双方都有殴打对方的意图和攻击对方的行为,故本案应定性为相互斗殴行为,李明关于其系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拱北公安分局以上述事实为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珠公拱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恰当。

拱北公安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经过调查、鉴定等程序,告知了李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场向李明送达,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符合法定程序。据此,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明关于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赔偿其误工费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李明申请再审时坚持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评价和处理,其构成正当防卫,并认为拱北公安分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均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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