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这句虽说只是一句的歌词,但也唱出了一个“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铁律。
有这样的一个故事说:某患者甲(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数日后患者乙(17岁)又入住该病房,甲乙成为病友,患者甲乙均由自己的父亲陪护住院,刚入院时两家人关系相处的还算融洽,谈天说地,其乐无穷。但患者甲有睡觉“打呼噜”的毛病,导致患者乙晚上休息不好,乙父次日下午曾要求护士给乙调换病房,因病人多,没有空床,暂未调换,夜间,甲的鼾声“如雷贯耳”,乙父担心患者甲“打呼噜”影响患者乙的休息,多次将甲叫醒提示,甲父亲对此不耐烦,颇有微词,甲也气上心头,对着乙父就是一顿胖揍,致乙父颜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流鼻血。报警后,民警认为双方均是皮外伤,而且都在住院期间,要求“先看病,后处理事”,并要求甲父对甲“多加管教,不得再出手伤人”,次日甲父以该院对甲“治疗效果不理想”为医院治疗。乙父亲起初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医院检查(该院有他的亲戚是医生)鼻骨骨折(裂),并住院1月余,花费1.2万元。出院后去派出所要求处理,派出所经多次联系甲父(监护人)调解处理,甲父称乙父当时也打他儿子患者甲,只是乙父“功夫不行”,没打过甲而已,一则患者医院住院治疗,另则甲的家庭状况不好,多年生病,家贫如洗,赔不起(要钱没有,要命也不给)。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后确认甲家也无力赔偿,建议乙父放弃维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父不同意放弃维权,也不愿意向法院起诉,又自己一个人不敢去直接找患者甲及监护人维权,医院,以“医院对其他患者管理不到位”医院承担责任,医院没有及时给乙调整床位,导致发生冲突,存在过错,才造成自己受伤(鉴定10级伤残)。医院认为乙父受伤的侵权人是患者甲,是患者甲打伤了乙父,医院病房,但属于治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医院当日确实无床可调,并非过错,调床位和打架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协商”,医院承担赔偿,理由是“医院被打你不赔谁赔?”。医院的上级部门信访,要求赔偿10万。上级医院“把事情处理好”,医院最后无奈同意承担10-20%无过错责任,乙父仍不同意,医院“闹事”,某日,该院院长正在上门诊,乙父以“维权”、“要说法”为由坐在院长诊室不走,并将一位正在就诊的患者的《检查报告》撕毁引发争吵,乙父被该患者家属拉出诊室门外“赏了几把掌”,乙又借此机会躺在地上大吵大闹,并报警称“医院雇凶打人”。稍后又去上访,拒绝任何法律形式解决方法。上级部门“生气了”,医院要维稳,尽快解决(有时限要求),医院最终与乙父签定了5万元《赔偿协议》。
乙父感激涕零,给上级部门送去了感谢信——《当世包青天》!
“包青天”只所以被后人称为“青天”,后世将他奉为神明崇拜,认为他是文曲星转世,那是因为包拯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但现在有些人也想把自己雕刻、打造成“青天”的模样,梦想有朝一日能“千古”,但在别人看来,他的“形象”却锻造成了“葫芦僧判葫芦案”。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有的人把自己的名字刻在石头上想不朽,结果名字和石头一起烂掉……”。
觉得有参考价值请转发
让更多的同仁知道
谢谢点赞,现在治疗白癜风要多少钱白癜风口服什么药品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