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19日电(林清清)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吴某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4月17日凌晨,吴某春在霞浦松港街道经营烧烤摊,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拳击被害人头、面部,致其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属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吴某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春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吴某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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