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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法院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2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第四期)

01

()云刑初61号

崔某等人持刀、棒故意伤害案

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了邀约了崔某(已判决)、段某(已判决)等人,在中国银行曲靖市中天支行门口将被害人唐某挟持到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附近山上,用刀背、木棒对唐某进行殴打致伤。造成唐某左尺骨骨折、左手第4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右腓骨骨折、左胫骨不全骨折、双小腿多处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轻伤后果。年7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沿江派出所自首。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贤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邀约崔稳会等人故意损害唐云隆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贤起主要作用,属主犯。

本院于年4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02

()云刑初93号

李某因宿怨打伤同村邻居案

被告人李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积有宿怨。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徐某在其住房侧边跳舞时与被害人范某的妻子胡某因拐碰发生撕扯,后范某、李某先后来到现场,相互理论中李某将范某打伤。范某伤情经诊断为:鼻骨骨折(双侧)、面部、腰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菊贵当其家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于年4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93元。

03

()云刑初97号

为女友出头,刘某、李某故意伤害案

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指责被害人钱某发信息对其女友进行性骚扰,双方约定在曲靖市麒麟区胜峰路都市森林某商铺内见面处理。当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邀约被告人李某一同到约定地点对被害人钱某进行殴打,致钱某头部、面部、眼部、手臂部多处损伤的轻伤一级后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同属本案主犯,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于年4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04

()云刑初号

李某谎称帮安排工作诈骗钱财案

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谎称可以为杨某的女婿办理士官转业安置工作为由,先后从杨某小扑及其家人处骗取元人民币及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审理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于年4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5

()云刑初号

袁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年12月22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袁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翠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明辉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超过限制最高时速且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是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袁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关费用,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于年4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特别说明

本院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资料提供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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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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