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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五男子KTV打架,后果很严重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玉检刑诉〔〕3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路**号**站**号,住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4月6日被甘肃省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玉门市新市区夜宴KTV包厢消费时,与同该KTV包厢消费的被害人贾某某在上厕所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贾某某伙同被害人侯某甲进入包厢找姚某某,姚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郇某某从包厢出来后与贾某某、侯某甲在KTV楼道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其间,姚某某持酒瓶殴打贾某某鼻部、侯某甲头部,致贾某某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致侯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后姚某某又持垃圾桶欲殴打贾某某、侯某甲,被害人刘某甲看见后用其左手挡垃圾桶,其左手被垃圾桶砸伤致左手中指开放性损伤、指屈深肌腱损伤。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玉门分所)检验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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