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2日晚18点30分左右,小A正在家中吃饭,喝醉酒的小C(化名)因平时与其家人有矛盾,便到小A家附近辱骂其家人。
小A听到大门口狗叫声,就出来查看。
小C冲着小A迎面就是一拳,紧接着又是拳打脚踢,当时小A被打的头晕眼花,鼻腔流血不止,当即不省人事。
小A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鼻骨骨折、上颌骨右侧额突骨折、头面部多处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A家庭为低保户,这次伤害对小A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亲友东拼西凑帮其支付了医疗费余元。案发后小A多次通过中间人和小C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小C无理拒绝,小A心灰意冷,十分心寒。
经成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A伤情为轻伤二级。小C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小C犯故意伤害罪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小A如果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小A便来到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小A,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小A提供法律援助,帮其维权,并指派成武县兴成法律服务所主任杨继轩办理此案。
杨继轩律师接受指派后,便立即会见受援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收集整理受援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代理受援人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受援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在庭审前,杨继轩律师将证据分类编号,制作证据目录,对赔偿费用逐项进行详细计算并制作清单,为开庭做积极准备。
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杨继轩律师充分履行代理职责,发表了被告人故意伤害受援人身体致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不能够积极赔偿受援人损失,未取得受援人谅解,应依法丛重判处刑罚;被告人应依法赔偿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受援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代理意见。
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小C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小C赔偿小A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76元。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小A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菏泽司法行政网、大众网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