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被害人)
是一位卡车司机年10月的一天他和往常一样驾驶卡车来到了大洲广场附近突然一辆渣土车从左侧超车然后强行变道
别了闫某的车闫某没有在意但这辆渣土车又重复了一遍刚才的危险动作再一次别了闫某的车
直接把闫某别停了“给我打!”就在闫某停车的时候不知道从哪里又出现了另外两辆渣土车几辆车合力
将闫某团团围住被告人王某等渣土车司机下车后
与闫某展开了十分“友好”的交谈“别打了!那是我表哥!”此时同属渣土车队的小苏刚好路过看到工友把别人的车给别停了还下车与司机扭打在一起
便好奇地探头张望这一看不要紧小苏
惊奇地发现这个被打的人竟然分外眼熟于是小苏赶忙下车拉架工友听到被打司机闫某
是小苏的亲戚
便立即停了手
可此时的闫某着实受伤不轻鼻子不断地冒出血来而后闫某选择了报警经鉴定
闫某双侧鼻骨骨折
合并鼻中隔骨折
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可是渣土车司机为啥要下重手将闫某打伤呢?别车?逃逸?几天前渣土车队里的一辆车被一辆绿色卡车强行别车
并刮掉了后视镜结果巧合的是今天又碰到了这台肇事车辆于是被告人王某等司机决定前去讨个说法可万万没想到那天肇事的司机并不是被打的闫某确切地说
闫某今天
是第一次驾驶这台卡车
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闫某赔偿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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