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坏人不可怕,可怕的是警察不管。
1月24日,微博用户
琳哒是我(以下简称琳哒)发布微博称,年11月11日她在丽江旅游时,凌晨3:30在宁蒗烧烤摊遭到一群男子(12人)的无端殴打,伤势严重并导致毁容。旅个游,被群殴,漂亮MM被毁容,这本来已经是够可怕的事情了。
云南丽江警方的官微发布,却让这件事可怕加倍。可怕的地方在于,警方的官方发布中,人们只能看到“轻微伤”和“90天之后鉴定”。完全没有提及琳哒(公告中的董某某)至少已经构成轻伤;只字未提行凶的人不光是打人,还有严重的抢劫嫌疑;而琳哒微博中的12人,在警方的公告中变成了“6名嫌疑人”。
而这件公共场所打人又抢劫的案子,是“1月24日晚,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丽江旅游被当地人故意毁容”信息”之后,才有的“丽江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然后才“立即组成工作组专门就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云南丽江警方公告下,有人评论,“发微博比报警有用”。说错了吗?为什么说,已经至少构成轻伤?
新闻写的很清楚:“据病例显示,琳哒身体多处受伤:头皮血肿、鼻骨粉碎性骨折、左眼角裂伤、左侧上颌骨折兵积液、结膜下充血、鼻中隔骨折、左侧鼻翼处自行裂开、口内上唇见裂伤裂口……”
鼻骨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构成轻伤。
警察说要90天之后才能鉴定。这个规定倒确实是有,就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写的,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但是,鼻骨,虽然也在脸上,但根本不是外在的“容貌”,《标准》对“容貌毁损”有专门的规定:
B.2.2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所以,鼻骨粉碎性骨折,不用鉴定也知道,肯定是轻伤。以后对面部鉴定,还有可能是重伤。
虽然,仍然,鼻骨的伤,还是要等鉴定鉴定结论,鉴定是面部鉴定一起做,没有做两次鉴定的道理。但是警方的公告之中,至少也应该对此提一句。警方毫无公关常识。少提这一句,人们只看到毁容之后,“轻微伤”。
琳哒在微博中说,“……在丽江住院期间多次要求派出所民警、要求做伤情鉴定、都被民警拒绝了、起初说我回广东做完手术就可以做伤情鉴定、等我做完手术出院了给民警打电话、又说要90天以后再看我的伤情可不可以做伤情鉴定、……在广州做伤情鉴定、需要派出所出具委托书、多次商量、民警不给开具委托书、说广州做伤情鉴定的地方是民营的、即使做完了伤情鉴定、最后采不采纳是他们的事情、之后打电话去丽江古城分局的督查办、说明这个事情、一周左右时间派出所的民警回电话说我若是在广州做伤情鉴定、要我写申请书快递给他”
今天的新闻中说,“25日上午11点过,琳哒刚刚接到云南警方的电话,“现在警方说可以做伤情鉴定了,询问我的地址,现在要把法医带到我家里来给我做伤情鉴定。”“那么为什么现在告诉我突然间又能做了?”琳哒告诉我们说,她原本以为是要按照法定程序要3个月才能做伤情鉴定,现在告诉她目前就可以做。这让她有些茫然。“这还涉及到我下一次手术的问题,还没有问过我的律师。如果符合法律程序,那我就现在做伤情鉴定。””
这就是让人可气又可怕的事情。还是上面那句话,“发微博比报警有用”。
但是这里有个法律问题。法律规定要90天,那么不到90天做的鉴定,鉴定意见有可能是无效的(容貌部分,不包括鼻骨)。警方这是二了,不光违法法定程序,还有可能会坑人。
还有,警察竟然“现在要把法医带到我家里来给我做伤情鉴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啊。笑脸相迎,服务到家啊。这要不是因为舆论的影响,鬼都不信!
别忘了,按照琳达的微博的发言,和她对记者的陈述,“他们(十几个人)不仅打人,还抢走了我们的钱包和手机。”
这是抢劫!警察的公告中只字未提,把这个事给忘了?十几个人,一起吃饭一起玩一起打人,很显然彼此都认识。警察只“传唤”了6个?
丽江是个好地方,好山好水好风光。主营艳遇,偶尔也毁人个容,抢人个钱包手机什么的。最好的,还是丽江警察,严格执法,服务到家……
康振宇
:58
图片取自网上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