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
近年来,徐州铜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对违法背德的行为亮剑,为守法向善的行为点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近日,该院对审结的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发布。
01非公共道路上骑摩托受伤索赔案
核心价值:法治有序
主审法官:汪志敏
基本案情
年5月15日,原告张某驾驶摩托车从铜山区某村的一条河边道路上经过,因道路前方有机动车,遂改道河边的农用土地上高速骑行。河边地上有高压线线杆的拉线穿过,拉线位置距离地面2米左右,原告骑行时头面部不慎刮到拉线,导致其受伤,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面部损伤、鼻骨骨折等。治疗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救护费用共计余元,原告起诉要求高压线所有人某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涉及物件损害责任,须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须有物件致害行为;其二,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三,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四,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本案中,对原告造成伤害的拉线跨河固定在道路护坡下方,拉线下方是诉争所涉河边地。该河边地系复垦用来耕作的农用土地,并非公共道路,被告作为物件所有人在拉线下方立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字样的石碑,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物件损害责任属于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所负的特殊侵权责任,四个责任要件缺一不可。虽然原告因被告设立的电线杆拉线所伤,但被告已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且原告是在农用土地而非道路上骑行导致的受伤,故被告没有过错,原告主张其支付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应自行承担责任。核心价值观规定和约束着主体的行为和活动,协调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秩序稳定良好的运行。法律和规则应当得到普遍的遵守,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共同维护和谐、有序、文明的社会生活环境。
02承租人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租金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公平
主审法官:王会收
基本案情
年7月,原告徐州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职业学院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经营原告校园内的超市,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租金62万元。合同另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原告租金已缴至年7月。年1月中旬学校开始放寒假,2月下旬寒假结束后,学生因疫情未能如期到校,4月底陆续返校,6月已有大量学生返校。原告因经营困难,要求被告减免6个月租金。年6月,被告同意减免3个月租金14.25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再减免3个月的租金。
裁判结果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应尽力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合同履行,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以疫情导致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物为由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疫情对原告造成影响较大的月份是年2月至5月,6月亦存在部分影响。对于相关损失,被告同意减免原告3个月租金,该处理方式兼顾了双方的利益,较为合理。原告要求再减免3个月的租金,将疫情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于法无据,亦不合理,故不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内容,属于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范畴,不可抗力规则规范合同不能履行时的免责问题,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本案中,因疫情原因导致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处于极其不利的状态,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内容,原告可依照公平原则要求适度减免租金。但原告应当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主张权利,在双方利益平衡的情况下与被告共同分担实际发生的损失,而非利用规则转移风险、免除责任。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正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促进房屋租赁行业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03伤者过度医疗要求赔偿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
主审法官:吴岳
基本案情
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齐某经诊断受轻微伤,但其住院治疗时间长达78天,花费医疗费近1.5万元。住院期间,王某支付治疗费元,其余费用均由齐某垫付。王某认为齐某住院时间过长,且部分治疗项目与本次伤情无关,不愿继续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齐某诉至铜山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申请对齐某的合理住院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齐某在住院16天之后即可出院,之后临床无需特殊处理、无必要住院治疗。
裁判结果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齐某在住院16天之后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其合理损失,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日期后住院治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故法院对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铜山法院判决王某应以16天为计算周期赔偿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元,扣除王某垫付的元,王某还应赔偿齐某损失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受害人自行承担扩大治疗期间损害后果的案件。司法应当同情、帮助弱者,但对于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则应旗帜鲜明地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此案判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倡导公民在实施民事行为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04邻里因占用空调外机机位要求移除案
核心价值:邻里和谐友善共处
主审法官:孙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赵某为邻居,两家客厅东西相邻,且张某家阳台较赵某家阳台向外突出。赵某先行装修,安装两台空调,其中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属于张某的使用空间内,致使张某自家客厅的空调无处安放。
期间,张某曾向物业及开发商反映情况,公安、城管部门介入调处,但赵某拒不配合移除,张某诉至铜山法院,要求赵某移出其安装在属于自家使用空间的空调外机。
裁判结果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客厅之间的空调机位应属于该栋楼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原被告均不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因该空调机位位于原被告客厅之间且原告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上,综合考虑该栋楼的整体空调机位设计、原被告房间对应的空调机位设置以及原被告客厅预留空调口的位置,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有权合理使用该空调机位。
关于原告在争议空调机位安装空调是否会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法院认为,相邻权人之间存在相互容忍的义务,原告受建筑设计所限,若不使用此机位则其客厅便无法安装空调,而被告本身在此机位安装了两部空调,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该机位安装空调将对被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超出社会一般人能正常容忍的合理限度。
综上,铜山法院判决赵某移除安装在原被告客厅之间空调机位中的其中一台空调外机。
典型意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是相邻各方共有的义务。邻里关系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的幸福感指数,更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案件的判决鲜明宣扬了邻里之间应和谐友善相处的价值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新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倡导意义。
05吵架后自伤要求赔偿案
核心价值:公正友善共处
主审法官:张小舟
基本案情
陈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某日清晨,陈某再次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后公安机关出警进行调处。次日凌晨,王某服下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转危为安。
王某认为,陈某多次公然对自己及家人进行辱骂,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这也是服下农药的直接原因。为此,王某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通过辱骂等方式贬损王某,以致王某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或承受巨大压力并因此服毒自伤,且王某服毒自杀这一损害后果不是通常情况下所能预知的。王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清晰的认知,故王某的服毒行为与陈某的伤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对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自服农药会给自己带来严重伤害,更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不是其作为成年人面对问题的理性选择。公民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勇于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本案裁判对弘扬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06被执行人残疾补助金账户解除冻结案
核心价值观:孝老爱亲公序良俗
主审法官:陈琪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与孙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被执行人秦某金系二人的长子。因秦某金未尽到赡养义务,二申请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元。年6月,铜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秦某金未能依法履行义务,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年10月,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秦某金在某农商行账户内存款元。秦某金提出异议称,其身有残疾,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其残疾补助金账户,请求解除冻结。经审查,秦某金系二级伤残人员,被冻结账户内款项的性质为低保费用、重残补贴和结息。
处理结果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系其法定义务,但不能因执行行为影响其基本生存权利。异议人秦某金系残疾人,冻结的款项为低保费用或重残补贴,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属于人民法院不得冻结的款项,因此对该款项的冻结予以解除。二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徐州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完毕后,铜山法院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法律释明,秦某金于年底主动缴纳了部分赡养费。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权益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冲突时,法益保护如何考量的问题。法律不强人所难,法院的裁判结果应符合普通百姓的一般认知,符合正常人的良知和常识,在被执行人自身生存尚无保障之时,强制执行社会对其特定救助的资金,有违社会救助设立的本意,但其身体残疾等困难情况,亦非其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因此该案的裁判及执行既弘扬了中华民族的家庭美德,又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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