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公司员工王某
案例起因:王某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办事途中被狗咬伤,后找狗又被主人打伤
[案情详情]王某是一家电器公司员工,一日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办事途中被狗咬伤。王某被狗咬伤后,打电话向公司报告了被狗咬的情况,随后又电话报警。后王某跟着警察去找狗,找狗过程中与主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事后,王某就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一事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王某需将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开申请。王某遂就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别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必要的调查,对王某被狗咬伤一事,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外出购买办公用品,途中被狗咬伤,属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但对王某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右手环指骨折一事,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书,认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认为自己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均在外出期间,两伤害行为密切连贯,都是因工外出期间,应该都属工伤。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为什么被狗咬伤是工伤?找狗过程中被人打伤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在路上被狗咬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构成要件。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王某被狗咬伤后,报警去找狗的目的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应该是想找狗主人“讨说法”,王某被狗咬伤虽然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去“找狗”显然已经背离了“工作原因”,“找狗”过程中被他人打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案例人物:绵阳某广告公司员工程危
案例起因:程危与同事到汽车城安装广告牌,被狗追咬不慎跌倒,导致脑出血死亡
[案情详情]年4月,程危到绵阳某广告公司工作,当月24日下午5点左右程危与同事到汽车城安装广告牌。当晚7点左右,因安装工作需要用水处理,程危到附近汽修厂门口对面的草坪上接水。程危刚走到草坪上,突然跑来两只狗追咬程危。程危在躲避狗的追咬过程中不慎跌倒致脑部出血。同事遂拨打电话将程医院抢救。程危于年4月28日03时13分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年6月9日,程危母亲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公司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否认与程危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向该局提交相关证据,也未就劳动关系不成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限届满,人社局审核证据后,于年7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危为工亡。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政府于年10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公司于年6月24日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虽提出与死者程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异议,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就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调取派出所依法作出的接(报)处警登记表、询问证人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答复,在复核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已经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为什么还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本案中程危4月24日下午出事,4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为什么还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程危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导致的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人物:成都厨师钟科
案例起因:下班途中,厨师钟科骑电动车被一只突然冲出的狗撞倒摔伤
[案情详情]39岁的钟科是简阳人,在成都环球中心洲际饭店做厨师。去年8月17日晚上8点过,钟科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锦江大道高威公园附近时,一大一小两条狗追逐上了马路,一路奔向正在骑行的钟科。钟科本能地避开两狗后加速离开,但狗突然转向折返回来,再次向他跑来。钟科骑车避让开小狗后,与大狗相撞,摔倒受伤。经诊断,钟科的伤情严重,接受了三个部位的大小手术。据钟科介绍,事后不久,交警来到现场,称撞到狗不能算交通事故,遂交给派出所处理。9月27日,钟科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初步审查,成都人社局认为钟科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申请被受理。但是,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钟科的工伤认定却“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钟科及代理律师都认为这是交通事故。但是,管辖事发路段的交警分局,却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交警的理由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钟科反复找了交警多次,得到的都是同一答案。11月20日,钟科到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求助”,得到的还是同一答复。交警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应该由辖区派出所处理。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或者接处警记录,认定钟科工伤。这种情况该不该算交通事故呢?●狗虽无路权,其主人有路权应担全责钟科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此次事故是谢女士饲养的边牧犬,与另一小狗追逐撞到钟科所致,虽然狗确实没有路权,但其主人却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但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狗虽无路权其主人却有路权,谢女士把狗带上道路,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国内的案例中已有先例。另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若交警不予认定交通事故,钟科就无法申办工伤认定,其2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将毫无着落,这个结果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也应包括障碍物引起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等情况。在本起事件中,虽然撞车的是狗,但狗主人对狗负有安全看护义务,其未尽到这样的义务,导致狗随意在马路上活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那即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很多时候职工上下班途中,很多受伤害的情况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职工无法进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修订完善。●交通事故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有可能是因为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本案中,狗当然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是遛狗、养狗的人,没有拴好自己的狗,让其在马路周围活动的时候,就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所以这个案子其实是有交通参与人的,那就是养狗的人,而狗只是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工具”而已,所以是能找到责任人的。就算不承认狗的交通参与权,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了有交通参与人的过错,还可能是基于意外事件。本案即使把狗的伤害定义为一种意外,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所以本案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Ps:交通事故和工伤是可以进行双赔的(点击上方文字,查看双赔详情??)三万六千行预见风险,做你所想更多意想不到的真实危险场景我们下期再见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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