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20个案例,不仅向医护人员提醒了如何避免医疗纠纷,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刘连宇辛江李欣遥
来源:长春晚报
1月16日,朝阳法院宣讲团在解放大路医院普法宣讲活动,拉开该区新的一年法官送法“四走进”宣讲活动帷幕,医院医护人员近百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法官李清香(左)和曹春江(右)在解读案例。刘连宇摄
朝阳区法院的法官李清香和曹春江就近几年出现的医患关系纠纷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近20个案例,不仅向医护人员提醒了如何避免医疗纠纷,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参与本次培训的医护人员学到了大量的法律知识。
特殊病人需要特殊告知,这是义务
一位91岁高龄患者,诊断有胆囊炎、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在静脉麻醉下行ERPC取石术,术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后临床死亡。鉴定机构认为患者高龄,病情严重,虽然术前进行了一般性常规告知,但可对可以预见的急性心肌梗死,要有针对性进行完整的特殊告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及并发症,完整特殊告知后,由患者及家属再做出决断,是否接受这种手术治疗。由于医方与患者及家属之间未能有效沟通,医方未尽完整的告知义务,存在告知缺陷。
患者武医院治疗,诊断为:发热待查、肺内感染、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等,医院治疗,两日后临床死亡。病历中有一份知情告知书告知内容为:“患者病情危重,转院途中建议护送,已告知,转院途中存在风险,家人认可”。鉴定分析认为武某属危重病患,医院在武某转院的情况下应签署详尽的知情告知,纵观病历,未见相应医患沟通记录单及病人病危通知书,故医院存在过失。这两起案件均属于特殊告知问题。
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存在多种治疗方案时,说明利弊。
这5种情况均属于特殊情况,如医生在治疗活动过程中,没有履行特殊告知义务,极有可能出现医患纠纷。
医院很不利,医院有过错
夏某于年9月3日医院治疗,行左大腿刀伤清创探查缝合、肌腱缝合术,同年9月5日出院。年2月27医院就诊,行神经修复术,术中“在原创口见坐骨神经断裂,断端形成较大神经瘤。”
夏某诉至法院。医院在为夏某手术过程中仅行左大腿刀伤清创探查缝合、肌腱缝合术,未行神经探查及相应治疗,存在漏诊漏治。因院方过错延误了治疗时机,二次手术时神经断端出现较大神经瘤等,对神经恢复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院方过错与夏某的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不利后果主要是外伤致神经断裂所致。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李清香法官的讲解中,她还着重对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三种情况在法律规定上,医院有过错,医护人员一定要注意。”
地面湿滑造成人员摔伤,医院被判赔10万元
年2月8日,医院护理家中亲属住院期间,医院的一部电梯,在电梯口附近,因地面有污物湿滑,致使正常行走的张某摔倒,造成右膝关节髌骨脱位、右膝关节半月板Ⅲ度损伤,医院对此拒绝赔偿,诉至法院。医院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总计.84元。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对其所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运输工具、仪器设备、病房空气、电梯及扶手、营养食堂、地板地面、电源开关、配电室、厕所地面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随时维护,保障其始终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不留隐患。
二是人员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对基于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保障不受第三人伤害,保障对象不限于患者,医院必须对其控制场所内的潜在危险情况要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具体措施包括警告,指示说明,告知和保护。有危险隐患一医院被侵权要及时报警针对近期医院的自动扶手漏电致人损害案等案件,曹春江认为,医院在设施安全保障义务和人员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此,医院做出了五大提示:
一、医院对病房要安装安全门锁,病房内医疗装置上应贴上醒目警示标志,紫外线电源开关安置患者不易触及位置或贴上警示标志。注意事项(如小心病人掉床)等书面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并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二、产科病房要告知产妇注意婴儿安全,禁止一切无关人员探视或接触婴儿。医生护士进入病房要佩戴编号的胸章,并告知产妇胸章编号,以便识别。告知内容产妇签字承诺。
三、医院门卫设立出入证制度,进门登记制度。保卫人员定时巡逻,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医院。
四、对患者或家属无法预见及容易忽视的潜在危险,进行提示告知或设立警示牌予以警告。
五、发现正在发生的侵权事件进行制止或拨打求援。
曹法官通过一起他所审理的案件向医院发生的第三人正在侵权的事件如何处理能避免纠纷:
年,市民肖某在某公共场所被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男子赵某殴打两次,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脸颊、嘴角、眼部及头部,多处挫伤,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某患有精神疾病无法预知,强求保安人员对此进行预料并防控,超越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出事后,群众报警、公共场所的保安员均拨打了急救电话,公安机关也进行了处理,对肖某和赵某的家属进行了调解。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案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非法行医是犯罪遇到一定要警惕曹春江法官还讲了4个案例:
一女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在家中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造成多位孕妇引产,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我省某地一美容会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时给他人做鼻子美容,造成眼睛失明,该美容会馆赔偿患者10万元,操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处罚金元。
外省一女子张某与其男朋友李某在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承诺能治愈白癜风病,先后多次采用李某自己配制的药粉和药水,给人治病,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元。
我省一名老牙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到期未办理《职业医师证》的情况下从事口腔医疗,在被卫生局处罚3次后,仍不办理各种手续,继续开展经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
曹法官说:“很多人在进行美容、牙科治疗的时候,会选择小型医疗机构,一定要查看医疗机构的证件,如没有相关证件,不要接受相关服务。”(原标题:
医生不详告患者病情可能会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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