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讨债”,大家也许都会浮现出这样的情景……
或者这样的情形……
也是被逼上绝路了……
不过,各位债权人们,在进行催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不要触碰法律底线以下几个小案例,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案例一
被害人何某向被告人翁某等人借高利贷却无力偿还。为了何某偿还债务,翁某等人将何某带至三元区的一个山上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要求何某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借款。因未借到钱,被告人翁某便电话指示他人将被害人薛某带至山上,因被害人薛某不愿帮何某偿还高利贷,翁某便对薛某进行暴力殴打,致使被害人薛某右上臂外侧上段挫伤。
后薛某和何某打电话向朋友借款人民币50万元,翁某等人便将二被害人酒店继续看管,后薛某报警,翁某等人收到钱后,迅速慌忙逃离酒店。
审理法院认为,认为被告人翁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翁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何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二
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到被告人廖某的宿舍找其结算工钱。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互相殴打,造成被告人林某身体全身多处挫伤、L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被告人廖某右眼挫伤、右膝内侧挫伤。
后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廖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审理法院认为,工友之间理应相互谦让,发生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被告人廖某、林某在为工钱结算发生争执扭打中,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二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何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有看官说,”君子动口不动手“,我不动手,动口总行了吧?欠我钱,我骂几句总可以吧?这个……还是那句话:不!要!触!碰!法!律!底!线!案例三
年6月,因陈某欠曹某欠款,曹某在某网站发布关于陈某的不雅言论,对陈某进行侮辱。该帖发布后不久,曹某即予删除。年11月25日,陈某找到曹某,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陈某动手殴打曹某,致使曹某受伤,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全身多出挫伤。
年3月10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对陈某做出行政处罚。年5月6日,曹某向三明市三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8万元。
”不雅言论“,界限在哪?
人们通过网络了解信息、发布信息越来越便利。但是,在网络生活中,也应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及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对于发布、传播有关他人不雅言论,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曹某在网络上发布陈某的不雅言论的行为引发的,而陈某处理的处理方式也不妥当,必须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作为公民,当自己的权利遭受到侵犯,应当要沉着冷静,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而不是使用暴力手段,希望大家共勉。
总之,和谐社会离不开人的和谐。法律是守住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我们每个社会中的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尊敬法律。
在捍卫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
特约供稿:三元区人民法院
编辑:培霖璐昀
投稿邮箱:pa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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