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经审理查明:年12月23日10时许,在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任店新村北区一栋车库门口,被害人潘某某与小区车库承包人被告人吴某某因车库停车时间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争吵,被害人潘某某上前朝吴某某脸部扇了一巴掌,被吴躲开,但潘某某的指甲划到吴的眼睛部位,吴某某顺手朝潘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并朝潘腿部踢了一脚,致潘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左侧鼻骨骨折,经安庆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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