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K很高兴又跟大家见面了,上期给大家介绍了”颌骨缺损“的相关知识,本期将继续给大家介绍另一方面“面颅骨缺损或者畸形”,请大家耐心阅读。
面颅骨缺损或者畸形
●介于工标、道标之间;
●低等级从宽,高等级从严;
与其他标准比较
概述
●头颅由23块大小不同、形状各异的骨组成,可以分为脑颅和面颅两部分。其中面颅的组成骨为15块,包括成对的上颌骨、颧骨、泪骨、鼻骨、腭骨和下鼻甲骨,单块的犁骨、下颌骨和舌骨。面颅诸骨连接构成眼眶、鼻腔和口腔的骨性支架,是容貌的重要构成,同时参与了视觉、嗅觉以及咀嚼、吞咽、呼吸、语言等重要生理功能。
●头面部损伤常导致面颅骨单发或者多发性骨折,也称为面颅骨复合性骨折,可借助CT薄层扫描进行全面诊断。对于复杂的面颅骨骨折,多需采取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或者依靠颌间牵引复位固定等治疗方法,但均可能导致无法达到完全的精确复位,而遗留不同程度的后遗症。
法医学鉴定
●“兜底”条款:本标准中有关面颅骨损伤后遗症的致残程度分级具体条款较多,包括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眼眶骨折致眼球突出下降、鼻尖或者鼻翼缺损、张口受限、咬合紊乱或者咀嚼困难等条款规定,均应参照相应具体条款规定进行。本节所列的5.10.2.1属于面颅骨骨折后遗症的“兜底”条款,是指上述以外致残情形的补充规定,主要针对面颅骨骨折后遗影响面容而言,并不针对其他面部器官的功能障碍。
●条款适用的原则
根据“专门性条款优先”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此处的面颅骨缺损或者畸形是指以下各种情形所导致面容影响。
①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或者非手术治疗,遗留骨质缺损或者畸形愈合,影响面容。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内固定手术治疗后遗功能障碍的,应适用本标准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之规定。
②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应适用本标准5.9.2.23。
上述规定中的骨质缺损应是指相应面颅骨骨折愈合后医学影像学检查可以确证存在的骨质部分缺失,并因该骨质缺失使一侧骨的形态结构失去完整性,两侧失去对称性。“畸形”是指相应面颅骨骨折端呈现明显错位、分离,虽经治疗已达愈合程度,但未达良好的解剖复位,骨折处与健侧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对称。
●面容影响的判定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影响面容,即可认为符合本条款所规定的适用条件:
①因面颅骨骨折致使面部呈现整体凹陷畸形,如“盘状面”、“马面”畸形,常见于上颌骨骨折;
②骨折部位塌陷错位后遗局部凹陷畸形,致使面部外观失常或者两侧不对称,例如颧弓骨折或上颌窦前壁骨折后遗塌陷畸形愈合;
③骨折部位错位后遗局部异常突起畸形,致使面部外观失常或者两侧不对称,例如下颌骨骨折后断端错位,一侧骨折端突起畸形愈合
●注意事项
1鼻部骨折所致缺损或者畸形已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故不适用本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2
位于鼻腔中间的犁骨、位于口腔深部的舌骨以及位于眼眶内侧泪骨、位于口腔顶部的腭骨等面颅骨的损伤,多不至于直接影响面容,故一般也不宜适用本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3
同时伴有功能障碍与影响面容的,如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遵循“功能优先”的原则,可适用相应较高的致残程度分级条款(5.9.2.22),但不宜再同时适用影响面容的条款(5.10.2.1)。
本期”面颅骨缺损或者畸形“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各位读者朋友觉得对大家有所帮助,请什么原因导致白癜风北京治疗白癜风好的医院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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