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雨佳(广州法纳川穹律所,法纳刑辩)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旧刑法中的流氓罪,这个罪名一直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从以前的多次“严打”和现在的“扫黑除恶”,一听到涉嫌寻衅滋事罪总能跟无事生非、社会流氓联系在一起,因此实务中基本上对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人不会作罪轻相对不起诉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处理。
但我们通过检索发现,对寻衅滋事罪作罪轻相对不起诉处理和情节显著轻微出罪处理的也有不少案例。这也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和实事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处理的原则。因为有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偶发性的行为,由于偶然的情绪波动导致过激的行为出现,其本性合规性一贯比较稳定,区别于经常惹事生非的人。
经过统计梳理,实务中主要对这几类情况作了不起诉处理。
1偶尔发泄情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案号:深龙检刑不诉[]号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酒后来到龙岗区创世艺术中心一楼前,为发泄情绪,林某某跳上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进行踩踏并造成小车损坏。经鉴定,小车的损失价格为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过,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相似案例案号:韶武检诉刑不诉[]5号、潮检诉刑不诉[]2号
2醉酒后为泄愤毁财,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案号:深龙检刑不诉[]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醉酒后心情烦闷,为泄愤用铁某某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面馆门口路边的一辆汽车挡风玻璃和右前轮翼子板砸坏,随后离开。经鉴定,涉案财物损失价值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相似案例:韶武检诉刑不诉[]69号、穗增检刑不诉[]39号、深龙检刑不诉[]号
3从犯、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案号:灌检未刑不诉[]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任某乙、陆某某和任某甲、任某丙在伊山镇胜利东路好时光KTV唱歌,任某乙先朝不认识的杨某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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