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军与小红二人于年2月结婚,据小红自述在近三年婚姻存续期间小军对小红家暴过十几次,其中三次报警,民警参与调解。但是年12月23日16时许,小军在家中因琐事与小红发生口角,两人矛盾升级,小军对小红进行殴打,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后小红报警。
经鉴定,小红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小红向公安机关表示希望依法处理小军,不接受调解。
二、办案手记01自行补充侦查,夯实“一对一”定罪证据
本案案发环境位于小军与小红的家中,无第三人及监控录像,能够证明小军家庭暴力的犯罪事实只有小军供述和小红的陈述。检察官讯问小军时着重对小军殴打小红的部位和打击方式进行细致讯问,结合被害人小红的陈述、伤情鉴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摔倒等致伤原因,确定小红双侧鼻骨骨折为小军殴打所致。
02拒绝“和稀泥”式办案,对构成犯罪的施暴者依法严惩
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嫌疑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三次以上家暴记录,且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被害人积极要求依法处理嫌疑人,检察人员在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前提下对小军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鉴于其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情节,建议对小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03延伸办案职能,积极调解矛盾纠纷
一方面,检察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耐心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另一方面,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积极调解双方矛盾。
三、检察官说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等都是长期存在的错误观念。
如果家暴受害者受到伤害,根据《反家暴法》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帮助:
01向受害者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02拨打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告诫施暴人
0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4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05申请法律援助
06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顺义检察
供稿
陈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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