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艳系沈阳某公司员工,年4月21日晚,朱小艳放工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由于水的遮盖,电动车驶入水坑,形成右肩胛骨毁坏性骨折、鼻骨骨折、下颌骨折、牙齿零落6颗。
算不算工伤?咱们先看一下法条,《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划定,“员工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工伤:(六)在高低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肩负的交通事情或许都邑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情捣毁的;”也即是说,要认定为工伤,首先得是交通事情,其次非自己首要肩负。
第一次认定:不是工伤
年5月13日,公司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请求,人社局于年6月13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议,觉得朱小艳遭到的捣毁不合适《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第一次讼事:告状道路治理者
年5月17日,朱小艳以众人道路妨碍通畅侵害肩负为由告状经开区治理委员会。
法院觉得经济开垦区治理委员会做为事发路段的道路治理者,对涉案道路的培修、保护存在错误,对朱小艳的损伤该当担负必定肩负;朱小艳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灵活车道上,形成损伤,该当晓得非灵活车不得在灵活车道行家驶,没有尽到小心驾驶责任,存在错误;对自己的损伤应担负首要肩负。
是以,法院判经济开垦区治理委员会担负20%肩负,朱小艳担负80%肩负。
第二次讼事:必定了事情肩负
依照法院二八开的判定,朱小艳等因而担负首要肩负,那必定没法认定为工伤了,是以,朱小艳提起了上诉。
二审觉得,事发道路由其保护和治理者是经济开垦区治理委员会。从相片和监控录相能够见,该事发路段马路灵活车道路上有一较大的坑,朱小艳骑行至此摔伤。本院觉得,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令几多题目的声明》第十六条划定,连接当事人自认及视频等质料及经济开垦区治理委员会的举证状况,能够认定经济开垦区治理委员会担负抵偿肩负。又因在本案中朱小艳骑行的非灵活车投入灵活车道,朱小艳存在违背交通规矩状况,自行应担负一部份肩负。综关闭述要素,本院认定经济开垦区治理委员会担负70%的抵偿肩负,朱小艳自尊30%的民事肩负。
第三次讼事:法院觉得属工伤
朱小艳不屈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论断,向法院提告状讼。
一审法院觉得,本案中,各方存在争议的题目为朱小艳于年4月21日晚,放工途中产生的事情是不是属于交通事情,朱小艳这次事情是不是合适《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
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中华群众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行规则》的划定,非灵活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上述法令、规矩的调动规模,非灵活车在道路上产生的事情属于交通事情。
对于公司觉得本院做出的民事判定为民事肩负认定,不是交通事情肩负认定的意见,《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为“非自己首要肩负”,其并未划定必定有交通事情肩负认定这一前提前提,根据本院做出的()辽01民终号民事判定,认定朱小艳在上述事情中担负30%的民事肩负,经济开垦区治理委员会担负70%的抵偿肩负,该肩负认定已必定朱小艳在这次事情中担负次要肩负。
根据《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朱小艳本案产生的事情属于交通事情,且朱小艳在这次事情中担负非首要肩负,朱小艳这次遭到的事情捣毁合适认定工伤前提。
综上,一审讯决取消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议,责使人社局从头做出认定。
第四次讼事:公司不屈一审讯决
公司不屈一审讯决,提起上诉称,本案中的交通事情属于朱小艳的药方事情,不存在相对方,经济开垦区管委会不合适交通事情当事人的身份,其担负的肩负也不是交通事情的肩负。故不合适《工伤保障规则》划定的认定工伤的前提。
人社局辩称,朱小艳受伤不属于工伤规模,本陷阱不予认定工伤决议现实懂得,程序正当,请求驳回朱小艳的诉讼请求。
二审觉得,《中华群众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划定,“交通事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错误或许无意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资产损失的事务。
本案中,朱小艳驾驶电动车,因雨水笼罩,未发觉路面水坑,致跌倒受伤,属于交通事情。
《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在高低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肩负的交通事情或许都邑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情捣毁的,该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经本院奏效判定确认,朱小艳就本次事情担负30%的民事肩负。据此,朱小艳在本次事情中应担负次要肩负,其所受捣毁合适认定工伤前提。
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议没有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原审讯决并无失当。公司的上诉来由不能设立,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二审讯决以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第五次讼事:公司向高院请求再审
公司仍不屈,向高院请求再审,觉得不能以众人道路妨碍通畅侵害肩负比例同即是交通事情肩负比例,事情产生的肩负应由朱小艳自行担负,不能认定为工伤。
高院觉得,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对于审理工伤保障行政案件几多题目的划定》第一条划定:“群众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不是存在《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自己首要肩负’……等状况时,该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情肩负认定书、论断性意见和群众法院奏效裁判等法令布告为根据”根据奏效判定,确认了诉争交通事情的肩负区分,案涉交通事情由朱小艳担负次要肩负,开垦区治理委员会担负首要肩负。因该判定所涉交通事情与本案案涉交通事情为统一交通事情,根据上述法令划定,原审法院认定朱小艳这次因交通事情遭到捣毁合适认定工伤前提,并未违背法令划定。公司的该项意见没有根据。
高院于年1月14日做出()辽行申号行政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请求。
第二次认定:属工伤
年6月3日,人社局从头做出《认定工伤决议书》,觉得朱小艳遭到的捣毁属工伤。
第六次讼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取消工伤论断
公司再次告状,法院觉得,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划定,“交通事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错误或许无意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资产损出事务。故案涉事情属于交通事情。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对于审理工伤保障行政案件几多题目的划定》第一条划定,群众法院可根据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情肩负认定书、论断性意见和群众法院奏效裁判等法令布告必定《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的“非自己首要肩负”。奏效判定已确认诉争事情的肩负区分,故朱小艳产生的事情捣毁合适《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的状况,综上,法院判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七次讼事:一锤定音,属工伤
公司照旧不屈,提起上诉。
二审觉得,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划定,非灵活车介入道路交通畅动属于该法调动的规模,人朱小艳驾驶非灵活车在道路上行驶产生的事情应属交通事情。经本院奏效民事判定确认,朱小艳在这次事情中负次要肩负。故朱小艳于年4月21日不才班途中产生的交通事情合适《工伤保障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的工伤认定前提,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议书准确。
综上,法院判定以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号:()辽01行终号(当事人系假名)
根源:法知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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