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刑事和解”机制,调解了一起亲属之间因日常琐事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彰显司法透明,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对该起刑事和解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刑事检察一部主任孟泳主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作为听证员,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案件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案情回顾
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孟某与被害人孙某在亲属家中喝酒,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致孙某鼻骨和上颌骨骨折。经鉴定:孙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孟某认为,被害人先动手打人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没有伤人故意,既不认罪也不赔偿,而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求从严惩处。为了核实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承办检察官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查找关键证人,展开多次询问,最终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生活琐事纠纷引发,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对此案机械的一诉了之,可能激化矛盾,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的诉求更得不到解决。
为了缓解双方矛盾,修复亲属关系,达到“多赢”的效果,承办检察官通过联系侦查人员,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焦点和调解的难点,找准症结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耐心地释法说理,讲解政策,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案情吃准说透。犯罪嫌疑人孟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赔偿被害人。受害人孙某也从不愿原谅犯罪嫌疑人孟某转变为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并主动在赔偿金方面作出较大让步,自愿与孟某达成和解,同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采信,阐述了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孟某当场向被害人鞠躬道歉。被害人孙某对犯罪嫌疑人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对其拟不起诉无异议。侦查机关原承办人认为该案系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作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消除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会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案件事实证据、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理由及双方意见后,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孙某谅解,现已达成刑事和解,作不起诉处理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检察机关对孟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效果
一是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充分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运用检察不起诉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彰显了法律温度和司法力度;二是公开审查检察听证,在听证会上各方代表独立的发挥了自己的意见,检察官细心听取并采纳,进一步增强案件办理的精准性;三是体现司法温度。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利与民情的互动在案件中得到了鲜活的体现,对这类案件的最终处理,不仅仅关系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也是在司法办案上检验检察官的智慧,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说透,以“看的见、听得懂”的方式,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此次公开听证会是我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的有益探索。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优化案件公开听证程序,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主动将检察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社会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亲身体会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也能感受到司法办案的人性温情。
供 稿:第一检察部
撰 稿:朱 磊
编 辑:徐婷钰
监 制:史春芳
审 核: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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