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校园欺凌单纯地以暴制暴或者忍气吞声显然都不是最佳选择。被害人正当防卫导致了施暴者受伤,法律最终制裁了校园欺凌犯罪,保障了被侵害人正当防卫的权利。
校园欺凌中没有胜利者,欺凌别人最终受害的是你自己。同学是缘分,请珍惜你的同学。
案情简介
年3月的一天,家住南方某县城的张先生突然接到电话说他儿子张建把同学打伤了,医院里住院治疗。张先生一下医院。病房里躺在床上的是儿子的同学赵强。医生说赵强的鼻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站在旁边的张健脸上也是青一块紫一块的,身旁还站着几个同班的同学。
张先生质问儿子为什么打架,可同学们说是赵强先动的手还叫了一群人把张健给打了一顿。听到这里张先生有点生气就责备赵强不应该动手打人。此时学校打来电话让张先生去处理打架的事情。张先生跟妻子来到学校,待调出了打架现场的监控录像,从教室的监控录像能清楚看到赵强先扑上去对着张健用力击打,之后又和其他人把张健推倒在地拳打脚踢。
张先生看儿子被人这么欺负顿时心疼得不得了十分气愤,但更可气的是他听同学们说张健不仅在教室里被赵强等人打了一顿,放学后还被同一伙人外加三个社会青年在校外停车场围殴了一遍。听到这里张先生怒火中烧,这赵强跟自己的孩子到底有多大的仇几次三番下狠手,甚至让社会上的人来打他?
案件原委
原来在打架的前一天晚上即年3月29日张健在篮球队的QQ群里跟同学聊天随意发了句评论却引起群主赵强强烈不满,他立马在群里回复到“你胡说八道什么,给我闭嘴!可张健不甘示弱他马上回复到:你有什么资格指责我,你给我讲清楚!这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的在QQ群里吵了起来。最后赵强一气之下就把张健踢出了QQ群。
第二天上午,赵强约了五六个同学在厕所里等张健说是要把事情讲清楚。但张健没有赴约。赵强等人在厕所里左等右等都没有等到张健于是就在第二节下课后气势汹汹地来到了张健的教室,这就发生了那样的冲突。
案件发展
案发后赵强的父亲报了警。他认医院里责骂自己的孩子,事发后也没有登门道歉。现在孩子鼻骨骨折了他要让对方承担后果。但张父认为赵强才是始作俑者,我为什么要向你道歉。双方态度坚决各执一词,虽经学校和警方组织了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合解。两个月后赵强的伤情鉴定意见出来了:双侧鼻骨骨折,轻伤二级。
赵强家人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要求,6万元一分都不能少,否则就要张健去坐牢、去承担刑事责任。张先生听到这个要求当时就崩溃了。他跟妻子平时都以打零工为生,这六万元就象一个天文数字。因张健系未成年人又主动投案,在接受讯问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他取保候审。可回到学校张健再也没有心思静下心来读书了。
案件影响
案件的事情就象一块大石头一样压在他的胸口让他喘不过气来,每天上课胡思乱想,这一来二去他也不去上学了,每天都把自己关在屋子里要么睡觉要么发呆。张先生夫妇也没心思再外出打工挣钱了。他们把小货车卖了,每天四处奔波到处打听,希望能找到一个公平解决的办法,同时又托人去说情希望赵强的父母高抬贵手降低赔偿金额。但对方始终都不松口。
打架事件从3月拖到9月一直悬而未决,长久以来积压的心理压力让他们一家人都崩溃了。张健看见父母终日为自己争吵,母亲每天以泪洗面,张健觉得这一切都是自己的错,如果真的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他这一辈子就完了。
终于在一天中午,绝望至极的张健冲上了小区楼房的顶楼…………但是最终张健的理性战胜了冲动,他在楼顶站了三个多小时之后终于渐渐平复了心情一步一步地走下楼梯回到家中。父母看见孩子平安回来终于长出了一口气,但从此后也更加小心翼翼生怕又刺激到他。
案件结果
由于案件迟迟没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公安机关在年11月9日对这场校园暴力的参与者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赵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元,因其系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其他参与打架的同学都被处以罚款元。因为造成了赵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将张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后续
承办检查官在询问张健时发现张健有明显的轻生厌世情绪,检查官认真审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反复查看现场的监控录像,认为本案中张健打伤赵强完全出于防卫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要故意伤害对方,这与故意伤害有本质的不同。
最终检查机关依法认定:张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对于这个结果赵强的家人觉得很难接受,赵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不服依法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组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也适当,作出了维持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复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出台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中共有四个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就是涉及到校园欺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例。
为什么要出台这批案例?
因为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了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等,这些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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