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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是一名小学教师。近日,因学校为学生提供延时服务,孙女士加班至5∶30分,骑电瓶车回家。由于天色已晚,在回家途中受汽车灯光干扰,不慎摔倒。医院就诊,经检查,孙女士为脊椎骨折。请问,孙女士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孙女士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受的伤,但她是由于受汽车灯光干扰摔倒所致,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孙女士因未报警,无法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丨周志荣郭宝平
编辑丨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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