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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星期四
农历八月初一
法治热点网络广告下月起严管:朋友圈等转发违反规定需担责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 基本案情 张某(女)和程某(男)于年登记结婚。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造成张某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程某于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呼和浩特巿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年判决双方离婚。在此期间,张某于年8月5日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年11月6日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0元。年7月22日,张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年8月12日,张某再次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年5月26日,年7月29日张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年7月29曰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年7月29日,故张某于年8月12日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决: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31元。 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张某与程某于年8月10日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而张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间为年8月12日即在二人离婚之前,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当。二、张某于年8月5日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且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但该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医疗费、法医检査费、鉴定费、交通费,而本次诉讼中基于十级伤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在上述范围内,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行为便不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的事实认定有误。三、因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年7月29曰,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张某于年8月5曰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有误。
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年2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濮宗信醉酒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为躲避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查巡,车尾右侧碰撞到停在道路右侧的二轮电动车及站在此处的被害人高龙柱、潘成奇,致二人受伤倒地。经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龙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潘成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濮宗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濮宗信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除医药费外并已赔偿高龙柱人民币元,潘成奇人民币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濮宗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濮宗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事后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濮宗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珍视生命,远离酒驾。我们不仅要珍视自己的生命,也要珍视他人的生命。被告人濮宗信明知酒驾已经违反了我国的交通法规,还继续驾驶车辆,为了躲避执法部门的查处,结果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给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带来了身心上的伤害,被告人家也付出了巨大的赔偿,濮宗信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的汽车拥有量也不断增长,但广大驾驶员朋友的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酒驾醉驾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案通过依法对濮宗信的处罚,可以有效起到对驾驶员朋友的警示作用,发挥了刑法的震慑功能。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当事人能够在事后主动投案,并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9月1日
新《义务教育法》实施
年9月1日(农历闰七月初九),新《义务教育法》实施。
年9月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也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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