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学校安全教育越来越受重视,营造相对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的目标。当学生在学校因打架受伤,校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宜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小明(化名)
被告:宜兴市某中学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张栋
人民陪审员韩娟
人民陪审员陆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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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年12月10日中午,小刘(化名)在宜兴市某中学高三(12)班,与同班同学小明因琐事产生纠纷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小刘抓住小明的衣服用力将其往外甩,致小明脸部撞到教室黑板下沿,导致鼻骨骨折。小明去教师办公室寻求帮助,一位老师立即电话联系了小明母亲,并随即医院进行治疗。同年12月23日,宜兴市公安局民警至该中学调查,小刘主动归案。年3月12日,该中学发布布告,给予小刘留校察看处分。年2月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宜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小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小明认为学校在上课期间老师离岗,导致其受伤。后学校未能及时主动处理该事件,导致其存在心理阴影,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
2、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元(医疗费.21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学生的行为侵害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而小明与小刘在事发时已均为成年人,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小明受伤,小明的各项损失应由小刘进行赔偿。在追究小刘刑事责任的同时,小明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小刘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该损失已经得到全额赔偿。小明要求该中学重复赔偿该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中学在伤害造成后及时联系小明母亲,并随即医院治疗,事后公开发布布告,对小刘进行处罚。本院认为,该中学及其教师在履行职务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故被告该中学无需向小明赔礼道歉,本院对小明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援引
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
法官
一审主审法官:张栋
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审判员
年4月生,本科学历
来源: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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